2006年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牵动了全球制造业的神经,随后其他国家相继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RoHS指令。如日本的JIS C0950标准;美国的《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子废物再生法》;韩国的《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
2007年3月,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ROHS的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
2010年5月1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指出,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共同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同时,《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了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施的“四统一”原则,即: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志;以及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鼓励政策等。
2011年5月国家发布两项国家标准,即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和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并于2011年8月1日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国推RoHS自愿认证》)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国家认监委、工信部还公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目录(第一批),认证产品涉及整机、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等产品。其中,第一批整机产品包括计算机、与计算机相连的显示设备和打印设备、电视机、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等。
国推RoHS自愿认证包含四种认证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选择认证模式。认证合格的产品可以颁发认证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获证后的认证产品可以加施国推RoHS认证标志,如下图1所示。
认证模式 | 样品检测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 适用产品 | ||
送样 | 抽样检测 | 自我声明 | ||||
模式一 | √(型式试验) | √ |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 | |||
模式二 | √ | √ | √ |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 | ||
模式三 | √(优化检测) | √ | √ | 整机类和组件类(复杂产品) | ||
模式四 | √ | √ | √ | √ | 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
国推RoHS认证包括以下基本环节:
1,认证的申请
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认证时除了要提交正式申请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生产企业污染控制管理体系相关管理文件;2)申请产品的污染控制供方符合性声明;3)在同一申请单元内申请多个型号时,各个型号产品之间所用材料的差异说明;4)产品的组成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已经获得的有效国推RoHS认证证书的复印件/证书号(如果有);5)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资料需是最新的,有最近1年的年检记录);6)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另外,申请时需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当以多型号产品作为同一单元申请认证时,按下列原则划分申请单元。
1.1 整机、组件、部件和元器件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
当各型号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检测单元有差异,需确定一个主检型号,当其他型号相对于主检型号的材料检测单元差异比例小于10%且差异总数量小于200,则可划分为同一申请单元。此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一份详细、明确的各型号之间所用材料的差异说明。原则上一个申请单元包含的产品型号不超过10 个(系列产品的材料组成无差异时可放宽)。
1.2 材料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
材料产品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同一系列各型号所使用的配方原材料种类应相同,但不影响产品中限用物质含量的配方原材料配比可以不同。
2,文件审查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认的实验室完成。检测规则:对相同产品类别、相同生产场地、相同加工工艺的不同申请单元的相同材料,不做重复检测;除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外,对于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元器件和部件、组件已经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将直接采信认证结果,不再进行测试。
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该样品应能覆盖申请单元中包含的所有型号和材料。抽样应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双方共同认同并约定的场所进行。
送样量及测试周期:
模式一(部件,元器件,材料):选送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检测最小需求量材料1套(对每种检测单元,固体不少于50g,液体不少于50ml,以下同此要求)。
模式二和模式四(抽样):抽取成品1套以及符合最小检测量材料一套,材料应符合每个检测单元固体不少于50g,液体不少于50mL。
模式三(整机和组件类):整机和组件应提交2套产品,对GB/T 26572-2011附录D表D.1中确定PBBs、PBDEs、Cr(VI)三种物质存在可能性为“H”的材料,另送符合检测最小需要量的材料1套。即整机和组件2套,高风险材料另送最小需要量材料1套。
测试周期:a)整机、组件样品检测时间不超过:(1)初筛15 个工作日;(2)材料化学检测样品10 个工作日;(3)报告整理和出具为10 个工作日。b)部件及元器件、材料样品检测时间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包括出具检测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 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四)
检查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物质的管理能力。在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证书被撤销的,应视同首次申请)时开展初始工厂检查,初次工厂检查抽取的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一般每个生产场地为1 至4 个人日。
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样品检测、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6,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抽样检测和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有效的跟踪调查。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认证合格的产品可以颁发认证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同时还可以加施国推RoHS认证标志C-RoHS(ABCDE表示认证机构简称),如下图1所示。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图1
虽然国推RoHS认证本身是自愿性的,但《实施规则》中的检测规则规定,除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外,对于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元器件和部件、组件已经获得国推污染物控制认证的,将直接采信认证结果,不再进行测试。因此,整机生产企业会更愿意选择通过认证的材料和零部件产品,从而缩短其自身产品的认证周期、降低认证费用和风险,所以,污染控制认证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具有“半强制性的”或“企业强制性的”认证。这意味着电子零部件产品及电子材料产品也由此面临着新一轮的认证考验,实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或因此被淘汰。同时,认证费用将按照相关标准由认证委托企业支付,其增加的成本最终将会向终端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