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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

中国能效标识属于强制性比较标识。中国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国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效标识,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式样和规格。在要求的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目前列入强制性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有家用电冰箱、房间空调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调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这些产品在中国进口和销售时必须贴上“中国能效标识”标签。
在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中,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能效标识级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不必缴纳备案费用。

中国能效标识的申请流程
中国能效标识采取生产者和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企业申请能效标识的流程为:
(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对不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7)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标识应采用100 g及以上规格的铜版纸印制: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产品均应粘贴标识;标识应粘贴在产品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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