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RoHS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11/23 已有 3164 人浏览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加利福尼亚州于2003年9月制定《电子废物再生法》(S.B.20/50),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美国RoHS HR 2420(EDEE)(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HR2420法案是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 Burgess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提出《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nvironmental Desig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Act (EDEE) Act EDEE法案),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一的管控法规。EDEE法案将在联邦层级上对美国所有州的电子电气设备限制法规进行统一规范。HR2420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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