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全称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旨在减少由电子电气设备(EEE)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对环境和健康构成的风险。原指令2002/95/EC于2006年7月1日实施,涵盖了直流电在1500V,交流电1000V以下的八大类电子电气设备(EEE),指令规定在新投放市场的EEE,均质材料(Homogenous material)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 ROHS 2.0 (2011/65/EU)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将于2013年1月3日正式实施(2002/95/EC同日废止),ROHS 2.0 在原ROHS指令的基础上将产品范围扩大到十一大类,要求各成员国确保EEE以及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等符合新指令要求。ROHS 2.O对均质材料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起草必需的技术文件,依据第768/2008/EC号决定附录II中规定的模型A执行内部的生产控制程序,同时还需提供符合性声明,产品合格后才可以在终端产品上加贴CE标志。
同时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10年。指令涉及40条豁免项目,并且会不断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