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11/23 已有 7557 人浏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章(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pv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commodities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等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销售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的、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4.2.2.3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仓储设施
4.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作者:Admin